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根据《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章程》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全体会员应自觉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缴纳:会费一年一次性缴纳。会员及以上履职者于每年的5月底前交清。会费交纳后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费标准:
1、会长:10万元
2、执行会长:5万元
3、副会长:3万元
4、理事:5千元
5、会员:1千元
第六条 会员可以自愿交纳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会费。
第七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以收定支、略有结余、注重效益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各类论坛沙龙、商务考察、会务接待、调查研究、对外宣传、办公场所租金、聘用人员经费、差旅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开支。若用于经营投资的,须由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制订会费收支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开设银行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会费使用审批权限:
(1)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批,报执行会长审批;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经执行会长审定后报会长审批。本会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事宜,确需办理须经理事会全票通过后由会长签字办理,出差的预支款不在此限。
(2)发票的核定报销必须由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名。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由理事会决定免去担任的本会职务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过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员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