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市生态环境局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2-06-22 14:50:44 24

2021年,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执法为民担当,围绕中央环保督察等重点工作,精准治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环境风险防控,持续开展“风雷”“绿剑”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8件,处罚金额为2372万元。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从中筛选了10起被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录用的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缙云县某阀门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该案件为通过信访举报线索查处的涉VOCs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6日,缙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内容对缙云县某阀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蜡模烫蜡、硬化、上浆、退蜡工序正在生产,天然气模壳焙烧炉未在通气燃烧,正在利用炉窑余热进行模壳烘烤,炉窑内部温度达200余度,模壳烘烤过程中有淡蓝色烘烤废气从炉窑裂隙、排气管道接口处外溢,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并从车间东侧排放到外环境,检查发现该公司模壳烘烤过程中配套的水喷淋+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水喷淋电机均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模壳烘烤废气由模壳内残留的石蜡经高温烘烤分解产生,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属于挥发性有机废气。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22日,缙云分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天然气模壳焙烧炉实施查封。2021年10月22日,缙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8.2万元。


案例二 莲都区某矿业公司污水外排案

该案件为省级媒体提供线索,并与执法部门共同协作查处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7日,接到媒体反映,莲都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喷淋废水通过雨水井流入外环境。经过浙江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样监测,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等方式对该案进行调查,发现当日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除尘的喷淋废水引入装卸区内雨水沟,将装卸区内雨水沟作为集水池使用,但是由于配套的回抽水管损坏,喷淋废水不能有效回抽,导致废水进入雨水井,并沿装卸区外雨水沟流到大门道路东边沉淀池,然后沿老畎段旁水渠流入下游小溪。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流入外环境中的喷淋废水悬浮物浓度达到217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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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莲都分局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等方式对该案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三项,并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裁量,莲都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后续,为恢复本次违法行为对当地环境的危害,莲都分局与该公司通过协商的形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3326.4元。

案例三 龙泉市某畜禽养殖场涉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案

该案件为龙泉市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后,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执法局联动查处办理的首例畜禽规模养殖环境违法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5日,龙泉市宣传部转交群众投诉信访件至龙泉分局,该件中信访人举报龙泉市某畜禽养殖场涉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至河流。针对该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9月6日,龙泉分局迅速开展前期调查,并及时与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交流,调查发现该畜禽养殖场鸡粪干湿分离机损坏后养殖废弃物未及时收集、储存,导致废液渗出、泄漏至村中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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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21年9月16日,根据《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第14号)的要求,龙泉分局将案件材料移交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一百零七条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该畜禽养殖场建造储水池防止养殖废弃物泄漏。


案例四 丽水市青田县某工业园区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以110指挥中心通报内容为线索,基层网格、多部门联动查处的丽水市首起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9日,青田分局接110指挥中心通报三溪口街道有施工垃圾倾倒情况。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结合基层网格提供线索,2021年5月29日--6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多次联合公安机关、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赴三溪口街道上岸村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点确有建筑拆除物堆放,堆放拆除物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青田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对土壤、水质采样监测。执法人员通过对周边村民进行走访询问、对相关监控进行调取查看等方式抽丝剥茧、追根查源锁定了拆除物来源为温溪镇一工业园区,随即对工业园区开展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园区正在进行厂房拆除工程,该工程未根据土十条的要求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目前,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和属地街道的监督之下,建筑拆除物已基本被清运回原址暂存。2021年8月13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对相关责任单位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1万元。


案例五 莲都区一起跨市非法倾倒污泥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公安、交警、行政执法和乡镇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查获的跨市倾倒污泥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河边金村附近有五辆挂车违法倾倒淤泥。莲都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经查,倾倒的淤泥近150吨,为核实情况,公安机关当场对倾倒车辆以及驾驶员进行控制,生态环境部门对驾驶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仔细问询。据驾驶员交代,五车淤泥来自杭州一铁路工地,该污泥原准备作为工程建设填埋处理,临时倾倒在路边。4月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赶赴杭州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追查。经调查询问,赶赴源头溯源调查,车辆轨迹研判,判定该批淤泥为建筑垃圾。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和《浙江省综合执法目录》之规定,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该案件材料和调查结果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相应处罚。后续通过了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由当事人对淤泥进行清运,对淤泥倾倒地点进行恢复原状。


案例六 松阳县某不锈钢杯集中废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运用在线监控数据分析、采样检测比对、现场检查取证等手段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松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总磷指标超过4mg/L,远高于1mg/L左右的日常平均指标。松阳分局第一时间组建专项检查组,出动30人次根据污染物特征对5家涉总磷排放企业开展统一采样检测。4月15日,检测结果显示,某不锈钢杯集中废水处理公司出水总磷浓度为250mg/L,超标31.25倍,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该企业主要业务为收纳4家企业不锈钢杯电解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执法人员重点对厂区处理及排放设备进行检查,通过溯源摸排发现排放口总磷监测设备损坏,导致企业未及时发现超标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4月15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 遂昌县某废铝加工点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通过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发现查处的一起跨区域非法处置危废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遂昌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百日攻坚排查中发现,遂昌县元立大道一厂房内隐藏着一家非法废铝熔炼加工点,正在进行废铝熔炼加工,加工过程中的研磨、分筛工序未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加工点原材料废铝灰来自于丽水开发区、金华永康、金华武义等地的铝制品加工厂,现场存放各地收集的废铝灰约120吨,废铝熔炼加工后产生的二次废铝灰约10吨。遂昌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于4月13日至20日分别赴丽水开发区、金华武义、金华永康等地开展联合调查。通过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现场调查、公安机关查阅运输车辆轨迹及厂区监控等方式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对废铝加工点原料来源进行了核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遂昌分局对方某新涉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7.04万元;对调查中发现的李某德涉嫌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9.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青田县某炼铝加工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发挥联动机制,夜间突击检查破获的一起非法倾倒危废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青田分局接群众举报,青田县腊口镇某村存在一处非法炼铝加工点,且只在夜间进行生产。为保证调查取证的流畅性、完整性,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积极发挥环保、公安的联动机制,成立联合调查组。2021年5月12日凌晨,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联合公安部门赶赴现场对蓝某民经营的炼铝加工点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非法炼铝加工点主要回收废铝进行熔炼再加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产生的铝灰渣随意倾倒在厂房外西侧,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称重,非法倾倒的铝灰渣共9.5525吨。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将废铝重熔、精炼产生的铝灰渣定义为危险废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非法倾倒的铝灰渣重量已达到3吨以上,为涉刑的环境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5月2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公安部门于2021年10月完成调查,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目前案件正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案例九 缙云县某工贸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网格员联合破获的一起私设暗管偷排含镍废水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缙云分局联合属地乡镇、园区持续开展“新建溪流域”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工作,2021年4月30日,新碧园区管委会网格员在对企业日常走访过程中,发现了某工贸公司擅自建设新项目,并将问题线索通报给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于4月中旬开始建设水壶生产项目,包含表面处理工艺,已投入调试生产。该项目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调试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废水经与收集托盘连接的一根管道接入厕所地漏后直接排放。经检测,外排废水中镍浓度超标3.67倍。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缙云分局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于5月18日调查完毕,经调查,当事人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2021年5月25日,缙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缙云县公安局进行办理。2021年5月26日,缙云县公安局依法进行立案侦办。


案例十 缙云县某金属制品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案

该案件为通过在线监控数据、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违法线索,精准查处的一起篡改、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数据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缙云分局执法人员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对排污单位进行网上巡检时发现,某金属制品公司近日存在pH在线监测数据超标预警、数据突变、保持恒值等连续异常现象,结合该公司数据异常时间段排放口的视频监控,发现存在人为干扰pH计(属于篡改、伪造数据)采样探头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实了该公司pH计采样探头末端套有透明塑料罩干扰采样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5月30日发现废水反调池设备故障导致排放废水pH指标超标,为使数据稳定达标不影响公司生产,综合车间主任王某于当日下午使用透明塑料罩装满自来水套在pH计采样探头末端进行篡改,此后pH在线监测数据恒定在6.6左右。6月1日中午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王某将透明塑料罩从pH计采样探头末端取下,期间该公司排放口累计排放废水15.79吨,透明塑料罩取下后,pH在线监测数据从6.61突变为10.7。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8月26日,缙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2021年8月30日,缙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2021年9月28日,缙云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人员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理决定。

温馨提醒

企业作为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主体,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企业,环境也是经济效益”的观念,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文件,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作贡献,切勿有侥幸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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