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清单丨如何开展污染源环境执法?

2022-06-02 16:00:04 14

一、污染源环境执法的重点内容


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排污者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有无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否有效;

检查排污者是否曾有被处理、处罚记录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了解生产设施

了解排污单位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应包括:

(1)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

(2)了解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

(3)了解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

(4)了解生产变动情况。


污染治理设施检查

掌握排污者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检查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

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暗管排污等偷排行为;

检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的要求;

查阅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采样或监测。

检查排污者是否遵守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15562.1-1995)等的规定。


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检查

根据职责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章节的落实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应急池、雨污切换阀门、出厂总排口阀门、企业液体原料或成品贮存区周边围堰及地面防渗、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

根据职责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规定执行。


排污者守法情况调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检查排污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检查是否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程序


制定污染源环境执法计划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执法工作年度计划。

《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曾指出,2021年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履职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国家、省级安排的专项监管执法活动也应纳入市、县现场检查计划。

年度及月度现场检查计划应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因上级临时部署重大执法行动等特殊情况,应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并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进一步指出,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设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污染源现场检查

现场执法检查应根据执法对象、内容、要求做好工作准备,熟悉执法任务,备好检查记录本(表)、执法文书和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 GPS 定位等现场取证设备,并视情联络有关执法机构或人员参加。

执法人员进入执法现场,应当出示执法资格证件,异地执法应当同时出示临时工作证件,向被检查人员表明身份,介绍执法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及时展开检查,配备执法记录仪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填写《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对阻挠、拒绝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采取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方法进行连贯性取证。

现场执法检查要认真、细致、全面,现场执法人员有权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摄像、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及时、公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鉴定意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取得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违法主体、违法情节、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

现场检查需要采样的,可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人员或者由取得采样资格证的执法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采样过程应在现场检查记录、笔录中显示。


视情处理

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应当在填写《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的同时,结合取证情况制作《现场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调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执法调查(勘察)示意图》。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及时填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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