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快我市环境友好相关产业的科技创新,促进环保先进技术转移、示范和推广,推动环境管理决策的专业化、科学化,提升协会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环保高级专业人才在我市环境技术管理与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我协会拟建立“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相关专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专家需具备的条件
(一)廉洁正直、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够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本专业的省内外情况和动态;健康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针对有突出业绩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工作年限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入库专家职责
(一)本人自愿,严格遵守专家库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承诺遵守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专家评审活动的规章制度,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培训、考核等活动。
(三)评审项目受邀专家收到邀请后,应及时回复是否参加;一旦确认参加的,不得缺席、不得函审、不得找人代会;对技术评审中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参与评审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三、专家申请程序
自愿申请和会员企业推荐的方式, 拟申请入库的专家需填写《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电子表格可以从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hjyhxh.com)下载。填写好的《申请表》电子文本(WORD版)和含照片、经本人签名、并加盖在职单位公章或推荐单位公章,并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的纸版和电子扫描件(PDF版),由推荐单位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于2020年4月28日前提交至协会秘书处。
协会经汇总各单位推荐专家人选,依据专家库相关规定,经认真核实和严格审核把关后,由协会发放聘书,将适时公布入库名单,名单将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协会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更新调整,对未遵守评审等工作纪律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撤出并取消其评审资格。
通信地址:丽水市寿元街137号215,邮政编码:323000
邮 箱:2464139104@qq.com
联系人:吴亭萱 0578-2111225 18605787879
附 件:1. 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2.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
2020年2月22日
附件1:
附件2:
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提升协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环保产业行业技术进步,规范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根据《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入选协会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资格遵循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协会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公益、热爱环保,熟悉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掌握工程、技术、管理等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各类环境咨询、技术支持工作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书面资料:《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
(二)电子版资料:
1.《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word文本)。
2.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书扫描件(jpg格式)。
3.主持相关工作、发表有关论文等其他证明资料(刊物封皮及目录扫描件)(jpg格式)。
4.证件照片(jpg格式)。
第八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申报程序是: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填写《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专家每届任期5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协会备案,可退出专家库。
专家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协会有权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的权利:
(一)阅读有关评审和咨询资料,掌握项目的有关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独立进行项目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批评、检举、揭发评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项目的评审、技术咨询、项目函审及专家论证会议;
(二)对被咨询的方案及相关事项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不断创新;
(五)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协会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认真、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三)所承担的项目和咨询活动,审查、验收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提出的有关技术建议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或被服务方依照国家、省、市物价等部门对专家咨询费的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